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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特勤组》法学与政治哲学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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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权与正义
    军方和H对主人公杨格进行刑讯逼供,这种身心摧残无疑是侵犯了他的人权。可是在其他人的人权可能被损害的情况下,杨格受到这样的制裁不应该吗?
    霍布斯在其《论公民》中提出过一个案例,即“与强盗达成的协议要不要履约”。他的回答是肯定的。虽然霍布斯是用理性来解释“从契约到协议的”,但从那个人权思想刚被提出来的时代起,思想家们就已经意识到了人权与人的阶级差异或与人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无关。霍布斯认为遵从人的自然理性就是正义,人人都渴望生存下,所以避免战争和维护和平就是绝对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杨格设置炸弹是不正义的,但是他提出要求以谋求和解又是正义的。虽然杨格设置炸弹在先,刑讯逼供在后,但是更早地,美军在伊斯兰世界已经横虐太久。正义或者说理性是自然法的源头,与杨格达成协议才是既尊重杨格的人权,又尊重自然法和尊重其他无辜生命的正确做法。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卢梭,都肯定了人在国家构建中的基础作用。在自然状态中,结束战争、达成契约是从个体的单位开始的。人人平等,更是从个人生命的脆弱性谈起的——人为了保护自己,才有了相互达成契约的必要。这些都是人权应当被尊重的重要理由。可是他们却往往忽略了这样的一种状态,就是中间状态:在这个达成契约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个契约外的人面对多个已达成契约的人状态。杨格,这样不愿意让渡部分权利与群体签订契约的人,反而往往没有“圈中人”的自由多,而是无情地被群体抹杀。
   群体的建立、契约的达成既是国家的产生过程,也是文明的构建过程。从上古华夏文明的肇造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舜“流共工于幽陵,放欢兜于崇山,迁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退出舜的联盟后,三苗等部落虽然不能再受到群体的保护,但是也不应再受到群体的迫害。否则就是不正义的。除非唯一来解释的理由就是:政治共同体是没有退出机制的;个体想要单方面退出就意味着背叛协议,要付出惨痛的代价。正因为群体有这样的措施,才避免了群体时时都有在瞬间分崩离析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更为长久的安定和“正义”。
   所以,从源头来看,人权应当被国家保护,这是天然的正义;从结局来看,尊重人权往往会带来负面的效果,这是人类后天的不正义。
   这样的问题和矛盾带来了主张尊重人权的一方和主张不尊重人权的一方。但事实上,无论哪个群体走向了其中任一极端,都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后果是一样的,组织结构自下而上的倒塌。所以,虽然国家或民族之间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立场的偏向往往是他们产生分歧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他们在实践中却又都不得不有所偏离——美国亦是如此。
   尽管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政治共同体要想真正实践下这条原则却一定要建立在“个体不应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之上。这个程度很难拿捏,可这正是在尽可能地把人类在非自然状态下的正义引向最大化。
  2.程序正义与“形式上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应“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要求而产生的。人类世界越来越把法律程序视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但却又忽略了人们设计法律程序的本来目的:保证实体结果符合正义的要求。
   如果假定美国民众和军方是实质正义的,杨格是实质不正义的,那么军方和H的刑讯逼供的手段是正义的么? 在电影中,涉及到了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Jack, the suspect is being tortured. This is unconstitutional."
   "Helen, if those bombs go off, there will be no fucking Constitution!"
   杰克的理由是很有说服性的。程序正义的前提是正义实际的实现,程序正义是对非正义的规避和对正义的彰扬;然而失正当性的程序正义是法律的“八股文儿化”,是法律的自我戗毙。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处理杨格时可以无视程序正义了。最为合理的应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即尽可能地尊重杨格的人权,尽可能地听取杨格的陈述和申辩和他声明的理由。因为上文已经说过,在相统一的情况下,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对实质正义的实践。从杨格被逮捕起,就不断受到各种残虐的刑罚,甚至被剥夺了申辩的权利。且不说公正公平,这是极其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原则的。但是如果尊重程序正当性导致实质正义的无效,那么最应先被保全的应是实质正义而非程序上的,否则就是在舍本求末。这里要批评的不是刑讯逼供,而是批驳军方从伊始就不给杨格见证程序正义的机会,而是直奔他们的正义而。
   这种操作还不是最为可耻的,更为可耻的是为了“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最终变成纯形式上的正义:
   "Colonel, the Geneva Convention states that..."
   "The Military Commissions Act, no unlawful enemy combatants, may invoke the Geneva Convention."
   "That act declares torture illegal. Unlawful combatants have no right to habeas corpus, They can't bring any claims to court, so how do they prove it?"
   "That's alien unlawful enemy combatants.This man is an American citizen."
   "That was revoked yesterday. He's now stateless."
   这才是程序正义在实践中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法律和程序的固定性使其本身具有局限性。最通晓法律的人,也是最通晓法律弱处的人,往往也是对法律最危险的人。程序和规则的制定是集体的意志,多数人的暴政使他们对程序的确定为所欲为,甚至确定出只针对个人的法律。所以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甚至可以追溯到制定法律细则和实行法律的环节上。
   为了给杨格的刑讯提供合法依据,美国政府甚至马上注销了杨格的公民身份和美国国籍。这样的做法显然是美政府把杨格的行为视为解除契约。问题是前面已经说过:政治体共同体是没有个体强行退出机制的。所以美国对杨格的做法是矛盾的。如果他是美国公民,他不得被刑讯逼供,否则是不正义的;如果他不是美国公民,他不当被美政府主动迫害,否则是不正义的;如果是在他先侵犯美政府的情况下,两者的独立性与平等性要求他们达成和解的协议,否则是不正义的。
   对于这个案件,如果说美国做到了实质正义,但它仍未曾顾及程序的正当性。当然,这些论述都是建立在美国是“正义的”这个假设之上。
  3,民主社会与杨格之死
    在《政治家》中苏格拉底说过这样的一段话:“在所有有法律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不好的,而在所有没有法律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不坏的;如果所有的政体都毫无限制,那么民主政体的生活是最值得想往的,但如果所有的政体都秩序井然,那民主政体就是最难忍受的了。”民主是对个别人的极权主义,它也可以成为任一公民的枷锁。杨格内心的绝望、人格的孤独与政治主张的声张无力被导演表现的淋漓尽致。
    美国应当反省为什么在他们引以为豪的民主社会里培养出这样的反叛者。如果以杨格曾经接触过阿拉伯文化为借口,那么美国的民主文化为什么这么没有吸引力?
    杨格的炸弹和杨格之死的意义并不应该只针对他的个体生命和这个事件本身。更重要的是,他的疯狂举动应该让民主的美国反思:即政治体及其公民因为这次事件和他的死亡而获得某种提示与警醒,进而努力改造现有体制下的不合理之处,并在所能达到的范围内追求并付诸于实现一种更好的治理状态。在这一层面上,杨格之死不仅是有意义的,而且是意义非凡的。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政治世界乃是人类生活自然生长所能达致的最高形态”,它是人类最完美实现之能产生的自然结果,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并非尽善尽美的安乐之地,这里有寒暑交换变换,有风霜雨雪的夹击,这里充满了不义、贪婪、愚昧、诸恶。在这样的世界里,凭借劳动、人类或许能够满足温饱和保全生命,却无法孤立的地生活。尤其是,更无法在孤独中获得更好的生活。
    虽然“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人性与理性诸矛盾产生的原因,但对于非哲学家的人们来说又在无时不无刻地激化着、加剧着两者间的对立。不能毁灭人性,不能毁灭理性。不能毁灭个人的理性,不能毁灭社会的理性。当人类个体不再只是动物而是社会的一部分,当政治整体像生命体一样存在,个人就在两种角色的矛盾中难以自拔,好似要把自己的灵魂撕裂:减轻这种疼痛感的办法只能是让人更无知更屈服或让人人都成为苏格拉底或让社会更包容。
    但是那些举措只应当出现在悲剧发生之前或悲剧发生之后——在极端主义真正出现的那一刻——这是人类文明的bug,人类并不能忘掉构建民主社会的初衷,只得为了保留更多的协议而撕毁部分的协议。政治原则和国家公信力的丧失是比炸弹爆炸更大的危机。一个国家如果因此而瓦解,那好如一个人因理想而自杀,这虽然会被神学家们斥为罪恶深重,却也是合乎正义的。所以站在美国的立场,即便这有违于民主的精神,但H的残虐归以至于杀死杨格的妻孩根结底是恰当的。
  4.文明、宗教与全球化的危机
    民主在雅典时代被认为是“暴民统治”,在近现代却被认为是人类政治之追求,这是社会理性的变化。社会理性的变化其实是不同社会惯性之间的碰撞最终融合、稳定的过程。这是个体与政治共同体矛盾的原因之一。除此,个体和政治体的冲突大多是个性理性与共性理性之间的矛盾导致的。
    杨格是两种矛盾的凝结点,他与美国文明的抗衡既可以说是代表了整个伊斯兰文明的意志,也可以说这只是属于他自己的想法。正是由于在文明同化的过程中必有强弱双方,所以对文明同化的反抗往往通过弱势一方的个体表现出来。美国除了把自己平等、自由等观念强制灌输给美国公民外,还企图让世界与之达成共识。这个同化的过程不仅不能带来世界的长久安定,甚至还会给未来更为持久的动乱和更深层次的危机埋下祸根。特别是武力的同化是最为不稳定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政治文化的差异从不应该被放置在谈判桌上,无论其是否是民主制政府,那都是区域民意和社会惯性的结果。全球化应是经济、科技、环境等领域的合作一体化,而非是对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刻意同化。一旦全球化过程触及到政治与文化的敏感区,它也应该主动避行。
    在电影中涉及到了两大文明。一是西方文明,影片中的西方文明即现代基督教文明也就是当代美国文明;二是阿拉伯文明,从杨格妻子的种族可以推测出影片中的阿拉伯文明应指的是土耳其化的斯拉夫文明,即波斯尼亚文明,这是伊斯兰文明的一支。导演选择南斯拉夫这个东西文明的主战场着实意味悠长。影片所表现的美国官方对波斯尼亚人是忌讳而歧视的,从这种特殊对待中可以看出美国畸形的文明优越感。
    事实上,基督教文明与伊斯兰教文明同宗同源。美国现代思想得益于从新教中诞生出的资本主义的原始精神,发展出今天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思想。同源自犹太教的伊斯兰教却与基督教有着巨大的冲突,在今天这种冲突甚至走到了宗教之外。自由、平等等属于西方人的思想被摘掉了宗教的帽子,却以宗教的方式继续传播着;他们甚至以国家军队代替了十字军。这个巨大变化的主导者是西方世界的新教新伦理,而非伊斯兰世界本身。
    除此,个人对宗教信仰的理解差异激化了矛盾。FBI的女警官和杨格都读过《古兰经》,但对其理念和侧重点的理解均有不同,甚至从而带来两人世界观的背道而驰。这是个人激进主义的重要原因。我们往往把与自己的理解相异的一方定义为异端或宗教的狂热分子。这反而激化了他们的正义感和使命感。杨格那顿怒骂和对美国“伪上帝”的驳斥正是由于这点。这甚至成为了同一宗教内部矛盾的根因。天主教和东正教因对《圣经》“三位一体”等教条理解的不同而对立可以佐证这一点。
    文明是有生命的,它要求自己的扩张。特别是当一种文明不安分之时,极有可能引发整个世界文明平衡的破坏,这如同是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是文明的生命不应该灌输国家意志,它的发展应是文明内外双方人民所共同抉择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应不应该追求”、“男女应不应当平等”、“死刑应不应该执行”等问题和“死在十字架上的到底是犹大还是耶稣”是同一性质的,不应该被外部文明所异议、耻笑、歧视甚至反对。
   这只是全球化危机的一个层面。面对这样的困境,费孝通先生的建议是合情合理的,或者说是最为正义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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