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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派报告》的法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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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派报告》改编自美国科幻作家菲利普?迪克的同名短篇小说。影片讲述于2054年的美国纽约,当局利用能够预知暴力犯罪发生的“先知”建立起一套“犯罪预防系统”,对即将发生的罪行进行阻止并逮捕可能或正在犯罪的人,此系统使当地的刑事犯罪率降到历史上的最低点,而故事的展开就在于“预防犯罪局”的探员被预见自己即将枪杀某个陌生人,便千方百计证明自己的清白。
  原则上这是一部科幻电影,但是其中却涉及到极其基础的法理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法学与犯罪学方面的学生,自然会在这方面把玩品味一番:犯罪是什么?思想犯也是犯罪吗?未发生的犯罪可以被视为犯罪吗?如何惩罚未发生的犯罪?如果对思想犯进行刑事追究,社会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犯罪的“必然性”?
  我无意对整部电影的具体剧情进行逻辑上的梳理和分析,也毋须再讨论预知未来这种超能力存在的可能性及合理性,因为针对该片逻辑漏洞的影评已经足够多了。电影中整个剧情均建立在“犯罪预防系统”上,而预知未来虽是科幻片常用的桥段,但是仅仅预见了未来的犯罪,又如何证明其即将发生的必然性呢?
  对于这个问题,片中汤姆?克鲁斯扮演的探员利用地球引力打了一个比方——他把一个木球从桌上滚到边沿,木球被接住了,没有掉到地上;这个球在重力的作用下,掉到地上是必然发生的事情,因为存在外力的介入,这件“必然发生”的事情中止了,但是你无法否认木球落地的必然性。同理,即将发生的犯罪被警察介入并阻止了,也不能否定在另一时间线上该罪行如常进行的必然性。因此,犯罪预防局对于未发生的犯罪进行事前的打击,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在这部以概念为主打的科幻片里,所有的理论支撑仅仅构架在这不负责任的譬喻之上,这一点可谓备受诟病,我们不妨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来进行讨论。
  客观方面,从刑法学的理论来看,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及犯罪既遂。根据电影中的说法,“犯罪预防系统”能够在时间上提前两周预见有预谋的犯罪,基本上可以将其扼杀于犯罪预备阶段;对于临时起意的犯罪,“先知”则只能提前一段较短的时间预知,而且预见的画面是暴力犯罪“即将且必然”既遂的情景,警方也只能根据片段里零散的线索定位犯罪嫌疑人,以及时制止犯罪、逮捕嫌疑人,这就是电影开场铺垫的一幕。
  如此一来,实际上这个系统可以预见的只有两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经过预谋与准备并最终既遂的暴力犯罪,以及临时起意、最终既遂的暴力犯罪。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刑法所惩罚的犯罪包括了上述四种犯罪形态,这是由于无论实害结果如何,犯罪都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受保护的法益,即使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形态,也应该被评价为侵害法益、应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些却统统都无法为“先知”所预见。
  主观方面,以目前法学界与犯罪学界的理论来看,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无罪过,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又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无罪过事件中有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事件。除此以外,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还存在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具体包括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等。通过上文的分析,能够被“先知”预见的罪行便只有部分直接故意的暴力犯罪案件,与刑法的整个范畴相比可谓九牛一毛。
  另外,犯罪中止还存在着实行行为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行为终了、实害结果出现前的中止,而“预防犯罪局”警员的出现却彻底抹杀了这两种形态的存在,而犯罪中止的情节在审判人员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时是极其关键的,因此这对于行为人自身来说也是十分不公平的。况且人类的内心世界瞬息万变,不可能用木球落地的理论进行阐释,而“先知”展示的仅仅是案件发生的最终片段,无法感知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更遑论整个案件的全貌了。警方仅以此为依据即行对公民实施逮捕,无怪乎片头的中年男人在被制服时高呼自己“什么都没做”,因为他的确没有实际犯下任何的罪行。
  即使“犯罪预防系统”如何吹嘘自己的完美,如何卓有成效地降低了犯罪率,但也无法针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保障实体正义,更加不是终结犯罪的终局手段。况且,电影中的一个情节,即局长利用“先知”的既视现象犯下了不为人知的罪行,这本身就已经证明了该系统存在着致命的漏洞。
  
  “先知”与陪审团
   “犯罪预防系统”还有一个值得留意的地方:这个系统并非一套简单的机器,它依赖于三名具有预知能力的人类发挥作用,而且这三名“先知”缺一不可。然而,这三人的意见,即他们所预见的内容并非总是完全一致,而且往往是由能力最强的女性“先知”预见到不同的片段,但为了保证入罪,这些“少数派报告”被人为地删除了,这也是本片名称的来源。
  我觉得有趣的是,电影里三名“先知”的设定可以比拟为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成员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一般都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陪审团制度要求他们根据关于案件的已知事实进行判断,以社会的普遍道德标准为准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而且基于历史的渊源,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必须全体一致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同样地,“先知”们自身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素养,他们仅仅拥有的是预知犯罪发生并向国家暴力机关呈现的能力,而非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道德标准对某一行为进行评价,然而他们却成为了国家机器对某一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依据;更有甚者,为了保证行为人被判刑,为了维护“犯罪预防系统”的完美表象,当权者竟然将预示暴力犯罪存在另一种可能性的“少数派报告”私自删除,此举毫无疑问已经与美国标榜的人权至上、法治独立等原则彻底背离,甚至在全人类的基础道德观看来也是一种邪恶。
  当然,“先知”并非法官,也不是陪审团,但他们的权力已经囊括了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范畴。“犯罪预防系统”,也许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是一个飞跃,但是对于法学理论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倒退。
  
  惩罚思想犯的法律
  再退一步,从宏观的角度观察,这部电影中对刑罚的描述已经是对古今中外所有法学理论的颠覆——将这些未犯下任何实际罪行的“罪犯”判刑,然后交由监狱对其实施自由刑,而且是某种处于休眠状态下的徒刑,你绝对无法在任何的法律着作中找到这样的体系,即使是最偏激的理论。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非从未付诸实行的思想。在社会关系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犯罪仅仅存在于意识当中之际,国家暴力机关却已经对社会成员实施了制裁,这便是赤裸裸的意识犯、思想犯,如果刑法对犯罪意识也进行处罚,犯罪行为实施与否的结果都一样,将会有更多人把犯罪意图转变为实际的犯罪行为,这样一来,刑法岂不有鼓励犯罪之嫌?
  基于这种刑事政策,我们不妨设想一下,除了电影里那种近似于乌托邦的理想状态,整个社会更加可能出现的巨大变化:犯罪率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犯罪只存在于人的思想以及未来的可能性中,警方为了逮捕思想犯疲于奔命,街头巷尾人人自危,每个人都可能在下一刻成为被追捕的“罪犯”,而权贵政要们则可以利用系统的漏洞逍遥法外,如此的国家还可能正常地存在一天吗?
  
  回归到影片中来,“犯罪预防系统”在结尾难逃破产的命运,这也是一种必然性,如同“先知”预见犯罪行为发生的必然性一样,因为这是法治的退步,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倒行逆施,其灭亡是不可避免的。其实电影里早就给出了解释:再完美的系统也有纰漏,而问题往往不在于系统,而在于人自身。
  撇开种种吹毛求疵,能够让人在各个方面浮想联翩,不就说明了《少数派报告》是一部成功的商业电影吗?对一部科幻片作了如此啰哩啰唆的法律评价,只能说是一名法学学生的过度解释,各位看官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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