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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结局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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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怒汉》作为法律电影之中当之无愧的经典,淋漓尽致的体现了以陪审制为代表的美国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在美国,每一个人都存在着这样的一个权利,即在被法院选中之时,担任陪审团成员,决定一个与你素不相识的被告人的命运。同时,这也是一项义务,因为作为陪审团成员,只有象征性的报酬,你必须在几乎是无常的情况下,花费自己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并且,你的判决不会对你造成任何好处。
   就是这样的一项制度,在一百多年来一直被美国人民坚持着、运用着、改进着,并且因此保障了一个强有力而又民主的司法制度。
   在具体阐述我的观点之前,我愿意将电影的情节简要得分析一次,具体如下:
   这是一起一级谋杀案,是该州(纽约州)刑法中最严重的一项罪名,最重可能会被科以死刑。被告人是一个十八岁的男孩,他被控告在半夜用弹簧小刀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在凌晨三点时,被告人返回案发现场,被警察逮捕。审判进行了三天,控方主要出示了一下几项证据:
   证人A的证言,住在隔一条电车轨道的对面的居民楼中的一位45岁左右的女人,她声称自己在当晚亲眼看到了被告人用刀子杀死了他的父亲;
   证人B的证言,住在楼下的老人,贫穷,瘸腿,声称自己当时听到了被告人对其父亲大喊一声“我要杀了你”,然后一声尖叫。证人B随即来到居民楼的楼梯口,看见被告人仓皇而逃。
   物证,在犯罪现场发现的弹簧小刀。
  为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控方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与其父亲的关系很差,其父亲经常殴打他。
   2、案发当晚,被告与其父亲起了争执,其父亲再一次打了他。被告很有可能因为愤怒而杀死了他的父亲。
  对此,辩方做出了如下辩护:
   1、被告人有不在场的证据。被告人当晚外出观看电影,凌晨3点才到家。
   针对辩方的辩护,控方又做出如下反驳:
   根据警察在案发现场的讯问,被告无法记起其当晚观看的电影的名字和主角。
  庭审结束后,进入了陪审团的评议环节。在美国,评审团拥有定罪的权力(法官仅有量刑的权利)。陪审团由十二名随即挑选的普通民众组成。我按照电影中的顺序和编号,对他们进行简单的描述:
  1号,会议的主持人
  2号,说话声音很细,有润喉糖的男人
  3号,脾气暴躁、与其儿子有很深矛盾的男人
  4号,戴眼镜,说话很严谨的男人
  5号,从小住在贫民窟的男人
  6号,不好描述的男人
  7号,戴帽子,着急看球赛的男人
  8号,一开始就坚持被告无罪的男人,建筑师
  9号,老人
  10号,另一个脾气暴躁的男人,对贫民窟的人带有很严重的偏见
  11号,穿背带裤的男人,钟表匠
  12号,推销员。
  在评议的开始,仅有8号陪审员认为被告是无罪的,因为他有“合理怀疑”。接着,他表达出了自己对于控方出示证据的怀疑,具体如下:
  证人A的证言,证人A为近视眼,在夜晚睡觉时不可能能带眼睛,因此实力必定不是很好,她有看错的可能;
  证人B的证言,他无法如他所说的那样,在15秒内,从自己的卧室走到楼梯门口,因为他的腿脚有残疾;
  证人A的证言与证人B的证言之间有冲突,即按照证人A的说法,在被告杀死他父亲的一刹那,正好有一辆电车经过,电车声音巨大无比,证人B不可能听到叫喊。
  证物,此种小刀虽然很特殊,但是并非仅此一把,不能完全证明案发现场发现的小刀就是被告的小刀。
  此外,他还论证了以下的事实:
  一个人在说“我要杀了你”时,很多情况下并不是真的想要杀死对方。
  一个人不可能清楚的记忆起来自己看过的电影名称与主角的姓名。
  8号陪审员通过表达自己的“合理怀疑”的方式,说服了其他的陪审员,最终一致认为该被告无罪。这就是电影的主要情节。
  
   这部电影,无疑使我们清晰而深刻的体会到了美国司法制度中优秀之处,使我们对于美国刑事审判的陪审团方式、责任原则、以及民主式的会议讨论规则有了初步的了解,可以说是一部绝好的美国法律制度启蒙片。观毕电影,再反观中国的司法制度,不仅对我们的司法专断、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等问题叹息不已,似乎美国的制度就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要有了这样的制度,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正义就会得到百分之百的保障。
   然而,很多人在对民主、自由抱着无限向往的同时,却不能对其有着一个清晰而理性的认识。个人的自由、社会的公平需要良好的制度保障,然而,却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将这一任务完美的完成。任何制度都有缺陷,都有可能产生与制度设计者所预料的完全不同的结果。
   在电影中,有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特别的注意。在评议休息的间隙,7号和8号陪审员一起上厕所。7号陪审员在当时仍然坚持被告有罪,他对8号陪审员说,“让我来给你提供一种假设,你把我们所有人都说服了,但是最后,那个男孩真的杀死了他的父亲。”这句话让8号陪审员陷入了沉思,也让我陷入的思考。
   如果真如7号陪审员所说,那么,8号陪审员所追求和坚持的又是什么呢?他想凭借他的冷静、逻辑与坚持维护正义,保护一个无辜的人不受国家刑罚的非法侵犯。但是,他所有的努力都有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他根本不能知道他所要保护的人究竟是否有罪。因为,不管程序有多完善,掌握的证据有多充足,我们都无法完全肯定的判断一个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我们只能根据可能性大大小,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受到刑罚的惩罚。
   任何制度都有缺陷,任何制度都必定会遭到他人的利用,这在实践中早已得到了反复的证明,然而,这并不是我们否认一个制度价值的理由。恰恰是认识到了制度必然存在缺陷这一事实,我们才能在其缺陷展露出来之时保持思维的冷静与眼光的长远。在本影片中,8号陪审员说了一下的一段话:有可能这个孩子真的杀死的了他的父亲,有可能我们今天的努力都只是帮助一名罪犯逃出法律的制裁,但是,只要我们产生了“合理怀疑”,我们就不能因为前面的鼓励而认定这个男孩有罪。“我愿意接着他的话说下,因为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这就是法律的价值所在。如果我们想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在立法时更加严谨与科学,而不能在这个时候任意的裁量,这不是我们的权力所在。
   任何一项法律,或者仅仅一项规则,他的运行都是存在着风险的。就拿在西方社会通行已久的《罗比特议事规则》来说,这一科学的议事程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与赞赏,但是却没有一个人认为这是一项完美的议事规则,凭借这一规则,人们得出的结论总是正确的。事实上,在我们决定适用任何一项规则,或者是制定任何一项法律之前,我们都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这一选择可能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风险是什么。我们在通过一项法律,想要凭借此法保护自己的安全与权利的时候,就必须同时认识到,这项法律可能造成的不好的后果。这是一名合格的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否则,当任何不利后果产生的时候,你也不能埋怨任何人,责怪任何人,不管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法律的适用着,因为这项法律是你同意通过的,任何后果在法律通过之前,都一字不差的表现在它的文本之上,只怪你当时没有察觉到。规则一旦制定,就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就会被人利用,产生更加不利的后果。
   我又想到了,前一段高考期间,在上海,有一位考生因为迟到2分钟而被拒绝进入考场的事件。许多人都批评执法者,特别是考场的管理人员过于严格,没有人情味,并且对其进行漫骂,我却想以此为他们进行声援。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同时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保护的价值。就拿高考考生进入考场截止时间这一制度的确立来说,一方面,它是为了保障所有考生在考试时面临平等的条件,防止考场混乱同时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是多种价值考量的而结果;另一方面,又必然存在着其固有的弊端,比如上文提到的那种情况。并且这两者是不可调和的,如果要实现前一种价值,就必须以牺牲、忍受后一种弊端为代价。如果考场管理人员允许让那个迟到的人进,那么是不是所有迟到的人都可以进了呢?有人会反驳我说,他就仅仅迟到了两分种,放他进又有什么关系呢?是的,两分钟可能没什么关系,那么三分钟呢、五分钟呢、十分钟呢、二十分钟呢、半个小时呢、一个小时呢。一个人可能认为两分钟是合理的,可是另外一个人认为五分钟是合理的,在一个人有可能认为是十分钟是合理的,那么到底应该允许考生迟到几分钟呢?这样的问题是永远没有答案的。
   实际上,人们之所以会对考场管理者的严格遵守规定的行为产生非议,就是因为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任何制度都是有缺陷的,是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发挥出其作用的。如果允许人们根据具体情况,任意的改变制度,那么就会是这样的情况:制度对我有利时,坚持适用制度;制度对我不利时,就以特殊情况、人情关系为理由拒绝适用制度,贬低制度。这时,制度也不不为制度了,而仅仅沦为个别人追逐的利益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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