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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骨贤妻》笔记,观后感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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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美剧是我重要的精神食粮。
  就好像港剧总是更擅长拍中产阶级小资白领的故事一样,律政剧也一直是美剧百无禁忌题材中一棵永远的常青树。
  没办法,美国有关法制精神的土壤实在是太肥沃了。
  就我久经沙场的眼光来看,《傲骨贤妻》(the good wife)已经超过此前的Boston Legal,荣登律政正剧的榜首。
  为什么这么说涅?
  因为它涉猎超级广泛,简直可以当普法(美国法)宣传片了。光是有关法律内容的,就涉及美国是怎么仲裁的,检察官的办案方法及博弈,陪审团制度的运行模式,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律师初期的调查取证,军事法庭的独特性,美国宪法刑法民法离婚协议,如何弹劾法官,律师的道德守则……此外,还加点政治剧的选举流程、家庭剧的夫妻婆媳子女矛盾、言情剧的帅哥美女互相调情,现实中的经济危机,总之就是充分满足了爱学习的我之观影饥渴点。
  
  
  ok,推介完毕后进入严肃的正题。
  到底为什么要疑罪从无?
  这个问题事实上始于我读林达写的辛普森案观察(参阅《历史深处的忧伤》),一度拉来专业人士问了一番,然后又在美剧中被反复触动。
  不研究也罢,一研究发现,这个问题竟是个无底洞。所以,下面的结论只是最粗浅的皮毛,最多只能算是把我的研究过程梳理一下而已。专业人士可以飘过。
  
  
  首先,何为“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常在美剧里看到的“疑点利益归被告”就是此意。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而疑罪从无这个说法,其实是更加学术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
  那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呢?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都应被认为无罪。英文叫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还有更高级的拉丁语,翻译出来的意思是:证明的责任在主张别人有罪的人身上,而不是否认有罪的人身上(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with who declares, not who denies)。【包括此处在内,以下全是没有权威认证的本人随手翻译,下同】
  这其实是个逻辑问题,即,一个人不可能证明他“没有”什么,只能证明他“有”什么。【比如,方舟子vs韩寒代笔事件其实就是个鲜活的例子,韩寒是不可能证明他自己没有“代笔”的,那证明“代笔”的责任就落在方舟子身上。但只要证明存在疑点,那利益就要归被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就应该判韩寒无罪——未代笔。】
  
  于是也引申出美剧中常常见到的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最熟悉的台词是:“陪审团一致(unanimously)裁决,某某谋杀罪成立or不成立”。
  一致裁决只是说说的吗?NO!一致裁决是多数压倒少数吗?NO!
  美剧告诉你,一致裁决真的是,12个陪审员全部投票一致,才算数!一个人跟别人不一致都不行哟。
  这个所谓的“一致裁决原则”即“如果你们能够提出合理的怀疑,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判决被告无罪;如果,你们找不到合理怀疑,那么你们必须基于自己的良知,判处被告有罪。但是,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
  这个原则,就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之上的,因为只要有一个陪审员坚决怀疑,就表示有疑点,那疑点利益归了被告,被告就应该被判无罪了。这也就是陪审团制度的根本精神。
  
  
  啊,到此,困惑解决了吗?
  远远没有,上面只解决了,疑罪从无是什么+从哪里引申来+如何实行。
  
  
  但是到底为什么要“疑罪从无”呢?
  “疑罪从有”干嘛不行呢?
  
  
  理想状态下,我们当然希望“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抓错一个好人”,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是不可能滴。那么当证据显示,一个人50%的可能杀了人,50%的可能没杀人,我们是把这个人关起来好还是放走好呢?
  为什么西方法理思想会断然认为,即使一个人99%可能杀了人,1%没杀人时,依然应该疑罪从无,被放走呢?
  这才是问题的根本啊,一研究发现竟然是个哲学问题。
  在西方刑法学中,有一句经典格言叫Blackstone's formulation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布莱克斯通陈述: 10个有罪的人逃脱比一个无辜的人受苦好。)
  这个叫做Blackstone的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深远,而他这句格言也奠定了西方法理的部分基础,我们其实可以从中看出“无罪推定”的思维模式。
  西方法理学后人对此格言进行过无数延展,有往大里延展的,比如,“ 100个有罪的人逃脱都比一个无辜的人受苦好哟。”有往小里延展的,比如“让1个人有罪逃脱比让他无罪受苦好啦”。无论如何,总之就是要放人走啦。
  哈佛大学教授专门为此写了论文叫做“n Guilty Men”,写得相当幽默,但是完全没有结论,看完非常气人。此文最后引出来一个中国教授,说这个教授听了这句格言后反问“better for whom?(对谁好啊?)”
  真是一个反问句噎死人。
  难怪我们常听见国产电视剧的台词是“宁错杀1千,不放走1个。”赤裸裸的东方思维。
  
  
  到底是什么让人家的思维模式和我们差异那么大呢?
  有西方法学家说,Blackstone's formulation 的背后体现了西方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精神。(参见n Guilty Men,通过wiki可以找到)
  为此,我只好接着研究一下他们的核心价值观。
  
  
  于是,要从最基础的说起。啊!自由,自由来了!
  【因为我比较懒,要说理时,如果有珠玉在前,我就直接复制黏贴了。】
  首先,“自由”是人类的首要权利,是天赋的,是自然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是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如果说人的天性是不要自由的话,为什么各个国家不约而同地都把监狱当做惩罚?说明你剥夺人家的人身自由这一点是最高的惩罚。说明人的天性是要自由的,这就是普世价值。”——资中筠《中国的文化复兴与启蒙》】
  当然啦,自由又分很多类别。
  【“人之所以为人,跟动物不一样,是因为人有思想。所以思想也是要自由的。思想自由跟言论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你需要怎么想你可以说出来。穆勒的《论自由》里头有一条说得很清楚:他先是说,人要有信仰自由,它是不可剥夺的,它是天赋的你没办法剥夺它。但是他有了信仰自由以后,他要说出来,所以他就应该有言论自由。他有了言论自由以后,他又要传播他的想法,希望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同,所以就有出版自由,他要写东西要发表的自由。于是,一些有同样理念的人希望在一起联合起来做成一件事情,这就有了结社的自由。”——资中筠《中国的文化复兴与启蒙》】
  
  
  在研究清楚“自由”是人类的首要权利以后,人家就开始研究怎样保护这个首要权利。
  【“穆勒的《论自由》On Liberty,严复是把它翻成《群己权界论》,就是我个人的权利跟群众跟社会的权利之间的界线。我觉得他这点至少是得其精髓的。就是你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别人的自由,这是一个界线。所以有各种法律规范行为规范礼貌等各方面都是为了规范大家在追求自由的权利的时候,不要妨碍别人的自由。”——资中筠《中国的文化复兴与启蒙》】
  
  
  于是就有了法律。
  【正如萨维尼所言:“在这些交往中,若想使自由的人生活在一起,让他们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妨碍,就必须承认有一道无形的界线,保证在此界线之内每个人的生活和劳作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划定这一界线和每个人自由范围的规则,就是法律。” (抄自哈耶克《自由、财产和公正的起源》)】
  那谁来扞卫这个法律呢?于是就有了政府。
  【到十七世纪约翰·洛克集大成提出《政府论》,是现代国家的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的逻辑:自然人本无政府,自然资源可以随便取,但是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就成为私有财产。由于需要保护财产,才推举出一个或一些人管理,让渡出司法权。所以管理者(即后来的政府)最主要的职责是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父子是自然关系,所以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因而子女可以继承财产。但是统治权力(power)不能继承,一个君主死了,就应由民众重选。被推举出来实行管理的人没有时间从事生产,所以人们公摊一些钱物给他们以为补偿,这就形成纳税制度。——资中筠《人性·文化·制度》】
  
  
  所以,为什么要有政府呢?
  就是要政府扞卫法律,保护“个人”,而在保护“个人”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个人的各种“自由”。这就是他们的核心价值观了。
  
  
  看了这么多理论,恭喜你,马上就可以回到为什么要“疑罪从无”了的原问题了哟!
  因为一旦让一个人成为“罪人”,那么这个人立刻就会被剥夺他的最高权利——“自由”,被关进监狱啥的。而是什么力量剥夺他这个权利的呢?是政府的公权力,而公权力其实本来就是每个个人“让渡”出来的,也就是个人“借”给政府的。
  擦,你借了我的“权力”让你除暴安良,你竟然反过来用在我这个善良的无辜的人头上,苍天啊,大地啊,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所以,理论上,只有在100%证明“罪人”是“罪人”的时候,才可以剥夺他的“自由”,此乃为什么要“疑罪从无”的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就更好理解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么,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林达《历史深处的忧伤》】
  
  
  一旦赋予了政府权力,它的权力大起来就没边了,一旦它变坏,后果真是不堪想象啊,完全就是哥斯拉级别的破坏力,远超过一个个渺小的普通人的说,所以啊,一定要努力从根本上剥夺它为所欲为的机会。
  
  
  为此,即使“10个有罪的人逃脱也比一个无辜的人受苦好。”
  西方法学界“疑罪从无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就这样生出来了。
  
  
  我的长篇大论到此证明完毕。
  
  
  谢谢观赏。辛苦你了。其实,我写的也很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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